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消费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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