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董事会应当单独或合并设立审计、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履行承诺事项、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董事会应当单独或合并设立审计、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履行承诺事项、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