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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