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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