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