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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