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