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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