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