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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