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