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