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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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