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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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