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