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