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