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