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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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