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