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补充收养评估内容、流程,并报民政部备案。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