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