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