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