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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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