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