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公民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法人、其他组织违法所得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没收公民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禁止一年以上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 (四)二年以上不受理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撤销已取得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