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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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