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获批人类遗传资源项目的有关单位采集、保藏、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情况,材料或者信息出境、对外提供、开放使用以及出境后使用情况; (三)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剩余材料处置、知识产权及利益分享等情况; (四)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项的真实性等情况; (五)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