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第五十三条

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完成备案后,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合作方、研究方案、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研究方案或者研究内容变更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变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变更,但应当在变更活动开始前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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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