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