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第四十七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被许可人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当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不变,仅涉及总量累计不超过获批数量10%变更的;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合作单位以外的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合作方法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的变化或者变更后内容不超出已批准范围的。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