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第四十六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过程中,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发生变更,研究方案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发生变更,或者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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