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第四十三条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科技部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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