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科技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