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 (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 (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