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三节 对外提供、开放使用事先报告

第三十七条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科技部组织的安全审查。 应当进行安全审查的情形包括: (一)重要遗传家系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二)特定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三)人数大于500例的外显子组测序、基因组测序信息资源; (四)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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