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取得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或者完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合作双方,应当在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有效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共同向科技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研究目的、内容等事项变化情况; (二)研究方案执行情况; (三)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使用、处置情况; (五)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的记录、储存、使用等情况; (六)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研究情况以及外方单位参与研究情况; (七)研究成果产出、归属与权益分配情况; (八)研究涉及的伦理审查情况。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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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