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后即可由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完成备案后,参与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或者认可组长单位所提供伦理审查批件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提交科技部,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研究。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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