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应当由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合作各方应当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拟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国际合作临床试验涉及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不得拆分后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应当由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合作各方应当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拟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国际合作临床试验涉及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不得拆分后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