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应当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外方单位确无法提供所在国(地区)伦理审查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外方单位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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