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一节 采集、保藏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情况; (二)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 (三)人类遗传资源保藏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本单位用于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变动情况; (五)本单位负责保藏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科技部组织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的保藏活动进行抽查。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