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 / 第一节 采集、保藏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活动。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是指将有合法来源的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用于未来科学研究的行为,不包括以教学为目的、在实验室检测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临床研究方案约定的临时存储行为。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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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