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