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责令其限期改正。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