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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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