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未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