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标识,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