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对于援外优惠贷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援外标识使用方案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政府间协议规定使用援外标识。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