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合作方应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使用援外标识。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