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第十八条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作和安装援外标识,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在物资生产、包装、组货、移交等阶段使用援外标识。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