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援外标识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目,援外执行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编制援外标识制作和安装方案,制作和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总报价。

援外执行部门应当在与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中明确援外标识使用的具体事宜和权利义务。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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