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援外标识的制作和安装

第十一条

对于物资项目,援外标识应当印刷、刻制或喷涂于援外物资和包装的明显位置。

对于紧急援助物资或因工艺制作条件所限,无法采用印制、刻制或喷涂方式制作标识的援外物资,可以使用援外标识即时贴。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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