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九十五条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