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九十二条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九十二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当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