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五十条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五十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