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 第三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