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百一十五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章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履行油料运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章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履行油料运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