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三百零五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人员、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人员、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